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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規程
中華民國111年第19屆
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及運動會規程

 

第一條 宗旨:
一、透過布農族傳統祭儀展演及傳統技能競賽,深化布農族人對於祭儀文化之認同,進而永續傳承布農族傳統優質文化。
二、藉由活動提供競技機會並提倡全民運動風氣,營造族群體育水準,拔擢優秀體育人才,倡導正常休閒育樂活動。
三、發展地方文化觀光產業,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宣導政府政策,促進政令之推行。
五、落實於家庭、部落、工作場所、集會活動及公共場所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以營造原住民族語言使用環境。
六、全程以布農族語及國語雙語播報之形式,以達族語傳承之成效。
第二條 指導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教育部體育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民政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第三條 主辦單位: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第四條 協辦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桃源區民代表會、高雄市體育總會、高雄市桃源體育會、桃源區轄內各機關學校、社區發展協會及教會。
第五條 日期與地點: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至 9 月 17 日(星期六)計 3 天,競賽地點位於高雄市桃源區及六龜區(寶來里) 舉行。
第六條 參賽單位:高雄市桃源區、高雄市那瑪夏區、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仁愛鄉、花蓮縣卓溪鄉、花蓮縣萬榮鄉、臺東縣海端鄉、臺東縣延平鄉、臺東縣長濱鄉,計 9 鄉區參賽。
第七條 參賽資格: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代表參加各項競賽。
一、社會組:
(一) 布農族身分參賽:
1.年齡:須年滿 13 歲以上(民國 98 年以前出生者),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代表出賽單位參加競賽,但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2.具布農族身分之選手得選擇服務(就讀)地點之鄉(區)或戶籍所在地之鄉(區)為參賽單位。選擇服務(就讀)地點者,需檢具服務(在學)證明;選擇戶籍所在地者,需檢具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文件(含記事欄),戶籍謄本應為 111 年 1 月 11 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3.特別規定:可依直系血親(具布農族身分之法定父母一方)設籍地報名參賽,需檢具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文件(含記事 欄)。
4.身體狀況:參賽選手由各參賽單位及個人評估,可否參加劇烈運動,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報名時須繳交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未滿 20 歲,即民國 91 年 5 月 12 日以後出生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二)原住民族身分參賽:
1.年齡:須年滿 13 歲以上(民國 98 年以前出生者),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代表出賽單位參加競賽,但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另有特別規定者依規定辦理。
2.身分:具原住民族身分(依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欄位之原住民身分及族別登載內容為主)。
3.參賽方式:各項團體競賽(4 人以上出賽運動項目)開放布農族以外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選手參賽,但報名及出場比賽人數,以不超過四分之一為限。個人項目(3 人以下出賽運動項目)、田徑接力及大隊接力項目需全部為布農族身分之選手參賽。具原住民族身分之選手,得選擇服務(就讀)地點之鄉(區)或戶籍所在地之鄉 (區)為參賽單位。選擇服務(就讀)地點者,需檢具服務(在學) 證明;選擇戶籍所在地者,需檢具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之文件(含記事欄),戶籍謄本應為 111 年 1 月 11 日以後申請才有效。
4.身體狀況:參賽選手由各參賽單位及個人評估,可否參加劇烈運動,參賽選手應由參賽單位遴選,取得參賽資格報名時須繳交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未滿 20 歲,即民國 91 年 5 月 12 日以後出生之選手,報名時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受此限。
二、國中組(傳統射箭項目):
(一)身分:凡就讀於各出賽單位之國民中學者,均得為該出賽單位之國中組選手,不受具布農族身分比例之限制。
(二)報名時應繳交在學證明書正本或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以及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
(三)特別規定:非轄區內之國中選手,設籍該鄉(區),族別登記為布農族身分,或直系血親(法定血親)之父母一方為布農族學生亦可報名參賽,惟須檢具在學證明之文件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佐證。
三、國小組:
(一)身分:凡就讀於各出賽單位之國民小學者,均得為該出賽單位之國小組選手,不受具布農族身分比例之限制。
(二)報名時應繳交在學證明書正本或開立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以及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於運動員保證書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具結。
(三)高雄市杉林區巴楠花部落中小學、花蓮縣瑞穗鄉瑞北國民小學及南投縣埔里鎮之小學:限定族別登記為布農族身分之學生,或直系血親(法定血親)之父母一方為布農族始可參賽。(需檢具在學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四)特別規定:非轄區內之國小選手,設籍該鄉(區),族別登記為布農族身分,或直系血親(法定血親)之父母一方為布農族之學生亦可報名參賽,惟需檢具在學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佐證。
(五) 本次開放原報名之應屆畢業生參賽或替換在校生(依據 111 年 7 月 4 日各鄉區視訊會議決議)。
四、其他規範:
(一)為因應現行防疫政策,請於賽前 14 日內提供各參賽員及觀賽人員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如未滿 18 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上簽名具結;另請提供參賽者賽前 14天完成第 3 劑(以上)新冠疫苗或完成第 3 劑(以上)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疫苗護照)或賽前 2 天內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賽前 2 天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其中 1 項即可)供大會審查。(防疫政策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進行調整,如遇有政策變動情形,本所另行公告)。
(二)球類比賽年齡限制:排球壯年混合組男性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1年以前出生)、女子選手須年滿 35 歲(民國 76 年以前出生);排球長青混合組男性選手須年滿 50 歲(民國 61 年以前出生)、女子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1 年以前出生);槌球男性選手須年滿 40 歲(民國 71 年以前出生)、女子選手須年滿 35 歲(民國 76 年以前出生)。
(三)傳統射箭年齡限制:傳統射箭社會組(限96 年以前出生)、國中組(限95 年以後出生)、國小組(98 年以後出生)。
(四)長青組路跑年齡限制:須年滿 55 歲以上(民國 56 年以前出生)。
(五)舉重年齡限制:社會組須年滿16 足歲以上(民國95 年5 月12 日(含)以前出生)、青少年組須年滿 13 歲至 15 歲(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以前出生至 95 年 5 月 11 日以後出生)。第八條 祭儀展演及競賽種類分組:
一、布農族傳統祭儀展演種類:
(一)社會組傳統祭儀展演:射耳祭、開墾祭、播種祭、封鋤祭、除草祭、狩獵祭、收獲祭、嬰兒祭等,共 8 項展演項目。
(二)國小組傳統歌謠展演:自行創作無指定。
(三)以上展演時間(含進出場)全部 12 至 15 分鐘為限。
(四)規定參與演出人員 20 至 30 人。
二、傳統技能競賽種類:
(一)傳統射箭:社會男子組團體賽、社會女子組團體賽、社會男子組個人賽、社會女子組個人賽、國中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二)傳統鋸木:社會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三)傳統負重接力:社會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四)傳統摔角: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男子組。
(五)傳統拔河:社會男女混合組。
(六)爬竿:社會男女混合組。
(七)嘟瑪那努(Tumananu):社會男子組。
(八)傳統搗米:社會男女混合組。
(九)生火:國小男女混合組。
(十)劈柴:社會男子組。
三、現代運動競賽:
(一)球類及其他競賽:
1.籃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男女混合組。
2.排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男女混合組、長青男女混合組。
3.慢速壘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4.桌球:社會男子組(團體、單打、雙打、混雙)、社會女子組(團體、單打、雙打、混雙)。
5.軟式少棒:國小混合組。
6.槌球:壯年男子組、壯年女子組。
7.八人制拔河:國小男女混合組。
(二)田徑: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長青男子組、長青女子組、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
(三)舉重: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
第九條 競賽種類分組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競賽種類分組項目報名須達 3 隊(人)以上包含 3 隊(人),且分屬不同單位,報名隊伍未達 3 隊(人)時不舉行比賽及表演賽。
二、競賽種類分組項目之參賽單位報名人數規定,訂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
第十條 競賽秩序、比賽制度及場地:
一、參賽選手每人無跨競賽種類限制,不得要求調整或變更賽程,參賽項目以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為限。
二、各競賽種類比賽制度,由籌備處競賽組依參加隊(人)數比賽場地及時間等客觀因素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規定編排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籌備處競賽組及裁判長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三、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籌備處行政組製發之職隊員證,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社會組以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須有照片為合格,國小組依報名時繳驗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為合格),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四、各參賽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報名務須出場, 不得任意棄權。
五、運動員依大會規定註冊檢錄後一律不得更改,並不得派人遞補。
六、比賽場地由大會指定提供比賽場地,各參賽單位不得依據各該項運動規則或相關規定提出異議。
第十一條 註冊、資格審查、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註冊:
(一)報名期間:訂於 111 年 2 月 22 日至 3 月 28 日止,凡參加競賽單位,於報名期間內完成註冊,逾期不予受理(俟籌備會決議後訂定確切日期)。
(二)註冊網址、帳號及密碼另行發文通知,請務必妥善保存,該帳號及密碼僅適用登入及修改該單位之職員與選手註冊資料。
(三)註冊繳交文件:單位完成註冊報名後,須將註冊表件列印,經核對無誤後(表件上手改資料無效)由參賽單位於表件上用印核章,連同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於 111 年 3 月 28 日以前寄送「848001 高雄市桃源區桃源里北進巷 1 號(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所民政課,文件封面註明「111 年第 19 屆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及運動會報名資料」,始完成註冊手續,大會依此註冊表件資料為最終依據。
(四)參賽單位隊職員註冊應依網路報名系統規定辦理,據實填具選手基本資料,相關證明之文件應掃描(須清晰)並上傳至報名系統, 俾供大會審核及製發職員證、選手證,未登錄及上傳者不得參賽。
二、選手資格審查及會議:
(一)資格審查於 111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二)至 111 年 4 月 7 日(星期四) 辦理,各單位報名資料經審查資格不符者,大會將於網站公告供參閱。
(二)資格審查會議於 111 年 4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假高雄市桃源區公所舉行。如經審查發現報名資料不齊者,該單位應於當日10 時會議前補齊。如逾限補正時,大會得主動剔除報名資料,且報名截止後嚴禁增加選手名單,審查結果通知註冊參賽單位,各參賽機關不得異議。
三、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各項競賽抽籤暫訂於 11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假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2 樓會議室舉行,參賽單位未到者由主辦單位競賽組代抽,事後不得提出異議。
(二)各種運動項目領隊、教練、裁判、技術會議暫訂於 111 年 9 月 14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於桃源區公所 2 樓會議室召開(另函通知),並領取秩序冊、選手證及工作證等。
(三)各競賽種類裁判報到、裁判會議及技術會議,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時間、地點舉行;工作人員講習視實際需要擇期辦理。
(四)開幕典禮訂於 111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假高雄市桃源區雅你綜合運動場舉行;閉幕典禮訂於 111 年 9 月 17 日(星期六)下午 3 時舉行(同開幕典禮場地)。
(五)請各服務單位同意所屬人員出席會議期間給予公差假登記。
第十二條 獎勵:
一、單位團體獎:
(一)競賽總錦標:
1.社會組:取前4名,各頒發獎盃1座、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
2.國小組:取前4名,各頒發獎盃1座、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二)各競賽種類分組錦標:取前3名,各頒發獎盃1座、獎牌及獎金。
二、選手個人獎:各競賽種類分組項目按報名參賽隊(人)數之錄取名次規定,依下列方式頒發選手個人獎,前3名頒發獎牌1面、獎狀1紙及獎金;路跑項目取前6名給予積分,前3名頒發獎牌1面、獎狀1紙及獎金,取第4名至第10名頒發獎金。
三、錄取名次:實際參賽達8隊(人)以上時取6名;實際參賽達7隊(人)時取5名;實際參賽達6隊(人)時取4名;實際參賽達5隊(人)時取3名; 實際參賽達4隊(人)時取2名;實際參賽達3隊(人)時取1名;實際參賽未達3隊(人)時取消比賽。以上實際達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實際下場出賽隊(人)數為準。
四、個人賽積分:個人賽係指隊伍比賽人數未達4人即以個人賽成績計算。
(一)取6名時:第1名得7分;第2名得5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3分;第5名得2分;第6名得1分。
(二)取5名時:第1名得6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3分;第4名得2分; 第5名得1分。
(三)取4名時:第1名得5分;第2名得3分;第3名得2分;第4名得1分。
(四)取3名時:第1名得4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五)取2名時:第1名得3分;第2名得1分。
(六)取1名時:第1名得3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五、團體賽積分:團體賽係指隊伍比賽人數4人以上即以團體賽成績計算。
(一)取6名時:第1名得14分;第2名得10分;第3名得8分;第4名得6分; 第5名得4分;第6名得2分。
(二)取5名時:第1名得12分;第2名得8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4分; 第5名得2分。
(三)取4名時:第1名得10分;第2名得6分;第3名得4分;第4名得2分。
(四)取3名時:第1名得8分;第2名得4分;第3名得2分。
(五)取2名時:第1名得6分;第2名得2分。
(六)取1名時:第1名得6分。
註:遇名次並列時,以該名次及所佔名額之名次應得之分數均分之。
六、計算方法:
(一)競賽總錦標:
1.依參賽單位參加競賽種類分組項目所獲得之總積分數,頒發最佳前4單位獎盃1座及獎金,其餘頒給參加獎金。
2.總積分相同時,以獲各競賽種類分組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排序;如第1名次數相同時,以獲得第2名次數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二)各競賽種類分組錦標:
1.依參賽單位於該競賽種類中所獲得之分組項目成績換算之積分數,頒發前3名之單位獎盃1座、獎牌及獎金。
2.總積分相同時,以獲該競賽種類項目第1名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排序;如第1名次數相同時,以獲得第2名次數較多者優先,依此類推。
七、競賽種類各組錦標:
(一)傳統射箭: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中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個人成績)。
(二)傳統鋸木:社會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三)傳統負重接力:社會男女混合組、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四)傳統摔角: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男子組(團體成績)。
(五)傳統拔河:社會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六)爬竿:社會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七)嘟瑪那努(Tumananu):社會男子組(團體成績)。
(八)傳統搗米:社會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九)生火: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十)劈柴:社會男子組(團體成績)。
(十一)籃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十二)排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壯年男女混合組、長青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十三)慢速壘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團體成績)。
(十四)桌球: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團體、個人成績)。
(十五)軟式少棒:國小混合組(團體成績)。
(十六)槌球:壯年男子組、壯年女子組(團體成績)。
(十七)八人制拔河:國小男女混合組(團體成績)。
(十八)田徑: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長青男子組、長青女子組、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團體、個人成績)。
(十九)舉重: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青少年男子組、青少年女子組(團體、個人成績)。
十三條 申訴:
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於賽前 1 小時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應於賽前 10 分鐘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正式提出。
三、以上任何申訴時併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整,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反之,則退還。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該競賽種類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裁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及獎金。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 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之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暨代表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予隊職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情節嚴重者,提請當屆競賽委員會決議後,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四、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布農族射耳祭暨傳統技能競賽之裁判員。
五、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六、社會組選手登錄時所持之身分證照片若難以辨識時,大會可要求社會組選手提供第二證件查驗(須貼有照片之護照、駕照、健保卡),若無提供,該選手不可辦理登錄。
七、選手或團隊無故棄權,除取消繼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裁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第十六條 各項目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須經各項目裁判長裁定停止比賽,否則仍需照常進行,如遇空襲應於解除警報半小時內繼續比賽,原時間比賽之成績仍有效。
第十七條 本競賽規程經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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